男子李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其近亲属方某、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后李某欠下银行贷款一直未还,三人一并被银行告上法庭。而方某其实是二级智力残疾,并无给他人做担保的行为能力。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理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认定方某的担保无效,同时,向该银行发送司法建议。
李某向宣城本地某银行申请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额度为2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方某、张某与该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为李某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向李某账户按约发放了贷款。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归还本息。银行向李某发出贷款催收通知单,李某在通知单借款人处签字,之后一直未还款。银行遂将上述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罚息,方某、张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法院查明,方某经宣城市残疾人联合委员会认定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二级。承办法官到方某成年前的居住地村委会了解到,方某自幼年起即存在智力障碍,存在较为明显的认知和社交能力障碍,生活难以自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对银行主张李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方某属于重度智力残疾人,因缺乏基本的认知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对签署案涉的《担保合同》不具备行为能力,且其生活难以自理缺乏经济能力,不具备担任本案借款担保人的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对方某签署《担保合同》不知情,也拒绝追认,方某签署的案涉《担保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张某主张担保责任,张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罚息,驳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同时向案涉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加大对贷款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跟踪管理的力度,切实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