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二手车行提供虚假交强险保单 车辆出事故谁理赔?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4-01-25 10:59:27

王某在二手车行买了一辆轿车,才开三天就发生交通事故,买车时车行声称保险齐全,但在王某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要求理赔时,却被告知“未买任何保险”。近日,桐城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2023年2月,王某驾驶刚买不久的二手车与张某发生碰撞。事故经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后,认为车辆上路行驶却未投保交强险不符合常理,便打电话向王某核实情况,初步认定该车是黄某卖给桐城市某二手车行,车行又将车辆卖给王某,王某购车三天后发生事故。

庭审中,二手车行未到庭参加诉讼。王某称,买车时,二手车行表示车辆尚在交强险范围内,并当庭提交了一份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的保单。

法官仔细查看了王某提供的保单,发现保单上的车牌号与肇事车辆车牌号不同,但车辆发动机号一致。为解开谜团,法官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经与保险公司核实,证实车行擅自将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改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协查函后,保险公司提供了真实的保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手车行将该车转卖给王某时,明知交强险已过期,却向王某提供虚假的交强险保单,致使王某误以为该车辆尚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因此,二手车行对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有过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承担30%的责任。王某作为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王某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提醒称,机动车上路前应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及时续保。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核验车辆保险单投保人、险种和保单期限等信息,新车主及时与原车主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单过户手续。二手车经营主体也应当规范经营行为,交易时,应如实告知车辆投保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汪瑶 严娅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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