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某2020年1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缴费期20年,每年保费约5000元。2022年1月,王某因个人经济原因未缴纳保费,后保单效力中止。2022年11月王某经济情况好转,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复效申请,同意补交欠交保费和复效利息,并对身体状况进行重新告知。由于保单中止期间王某在体检时发现血糖异常,并在医院确诊了糖尿病,保险公司根据提交的体检报告和诊断证明进行核保后,做出了不予承保的核保决定,根据保险条款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王某保单中止后健康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效时经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造成保单终止,面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风险提示】
平安养老险安徽分公司提醒您:在购买较长缴费期的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造成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