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车主私自给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篷,看似是遮阳挡雨的“神器”,实则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蚌埠淮上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张某驾驶私自加装遮阳篷的电动自行车,在路口碰到了行人孙某,并致其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损失8万元。
去年1月,张某驾驶加装遮阳篷的电动自行车,沿蚌埠市一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因电动自行车加装的遮阳篷挡住了视线,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经认定,张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加装遮阳篷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车加装雨伞或遮阳篷是对电动车外形尺寸的改变,属于违法改装,一旦发生事故,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切勿给电动车加装遮阳篷。
(万敏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