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意外伤害险”投成“意外伤害身故险” 法院:保险公司存在过失担八成责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4-04-28 14:47:27

装卸工人程某意外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程某投保的是意外伤害身故险,非意外伤害险为由拒绝理赔。原本要投保的是“意外伤害险”最终却错投保了“意外伤害身故险”,导致最终无法理赔,那么责任在谁?近日,宣城宣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疑惑】受伤后才发现 投保的是“意外身故险”

程某是宣城市某装卸公司雇员,该公司为35名雇员在某保险合肥分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后来,程某因意外受伤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肋骨多根多处骨折,经手术等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1.8万余元,并构成十级伤残。

程某意外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程某投保的是意外伤害身故险,并非意外伤害险为由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伤残保险金5万元、医疗保险金1万元、住院津贴保险金1500元。

【法院】以死亡为条件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属于无效合同。法院认为,结合程某提交的保险单及雇员清单和法庭查明的情况,法院有理由确信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当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致残或死亡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付死亡或伤残保险金,即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其雇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

保险公司承保过程存在过错  赔偿4万损失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完全有能力区分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两种险种保障项目及被保险人利益上的不同,其在向投保人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当进行如实告知和说明。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险种性质、区别进行告知和说明,在承保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根据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程度,认定保险公司按80%比例对程某根据意外伤害险应取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程某4万损失。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因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导致投保人投保险种错误,已投保的保险合同未能生效,赔偿程某意外残疾保险金4万元,给付程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5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提醒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二者都强调了意外,但存在着区别,实践中,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这一险种的投保人较少,通常佣金较高,少数保险业务员热衷于向客户推荐,但未对相关险种作出详细的释明,并由投保人自愿选择,造成赔付难。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身故险的营销,未做出区别意外伤害险的告知说明,导致投保人的意愿与投保险种不一致,同时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提示投保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声明: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安徽商报、安徽商报合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安徽商报或安徽商报合肥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