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公司原高管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义务,被判赔偿近26万元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4-05-16 16:32:38

公司高管离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并向原公司按时提供“在家待业证明”,但是他一边作出承诺一边却偷偷在竞争对手公司出没。“老东家”一气之下向其索赔赔偿金。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一边出具待业证明,一边按时出没别家公司

张某(化名)原为安徽某光电公司高管,张某申请辞职时,双方签订一份《遵守〈保密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张某承诺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等。

安徽某光电公司同意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如张某违反承诺,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张某离职后两年内,每三个月提供一份就业情况证明给安徽某光电公司。

张某离职后按期向安徽某光电公司提供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家待业证明”,公司按时支付其补偿金。

后来,公司发现张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连续6天每天8时左右驾车到另一家光电公司,下班时间则驾车离开该公司。

安徽某光电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张某向安徽某光电公司支付赔偿金21.7万余元以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2568元。

张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违约金及返还补偿金。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支付“老东家”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每天准点于上下班时间驾车自由出入另一家光电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两公司经营范围相近。

张某违背诚信原则,每隔三个月仍向安徽某光电公司提供“在家待业证明”,根据双方约定,该公司有理由认为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庭审中,张某称其系为他人前往另一家光电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因没有证据佐证,且无明确的“服务对象”。即便是为“服务对象”与另一家公司进行业务对接,也违背“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之约定。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张某支付安徽某光电公司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合计25.9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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