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进一步规范车位(库)销售,管理政策征求意见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4-05-28 12:28:24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对该市车位(库)销售管理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优化车位(库)增购政策,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局根据相关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的文件要求,对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原来第四条为“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优化政策拟修改为“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3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1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根据需要增购车位(库)。”

原第五条为“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增购数量等相关规定”。优化政策拟修改为“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3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等相关规定。”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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