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了与女主播建立恋爱关系,在直播中打赏了199万抖币,后来女主播不仅没有与他建立恋爱关系,还将其拉黑。男子一纸诉状将女主播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还钱。近日,芜湖鸠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
打赏巨额“抖币”后,女主播将其“拉黑”
李先生(化名)通过抖音平台认识女主播小芳(化名),双方加为好友。
小芳在微信聊天中请李先生在平台上帮忙刷礼物,李先生同意。
后小芳应李先生邀请,陪同李先生参加朋友婚礼。为表示感谢,李先生为小芳购买了11.5万元的衣服等物品。
2023年11月19日至11月27日,李先生在小芳的直播间打赏33万“抖币”(换算成人民币3.3万元)。
2023年11月30日之后,李先生向小芳表示想建立恋爱关系,小芳向李先生示意希望其能在12月份的网络直播比赛中给其刷币。
于是,李先生在2023年12月期间,给小芳打赏“抖币”199万(换算成人民币金额为19.9万)。
2023年12月期间,李先生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希望与小芳发展为恋人关系,但小芳一直未明确表态。2024年1月14日,小芳将李先生微信拉黑。
李先生一气之下将小芳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芳返还上述钱财,他认为其是为了与对方建立恋爱关系才进行的打赏,并不是无条件的赠与,所以对方应该归还上述钱财。
小芳则认为,上述购买衣物及打赏是李先生的自愿赠与,不应当予以返还。
起诉女主播,索回部分钱财
芜湖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23年11月30日前,李先生为小芳购买物品,是为了感谢小芳陪同其参加婚礼所为,打赏是其与小芳进行网络互动,该互动并非强制,通过平台向主播赠送其提前购买的虚拟礼物是一种常见的网络打赏行为。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行为均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2023年11月30日前的购物及打赏行为有效,赠与合同成立,小芳无需返还。
法院认为,李先生为与小芳建立恋爱关系,在2023年12月给小芳打赏“抖币”换算成人民币金额为19.9万元,该网络打赏行为已高出正常网络打赏消费行为。小芳作为网络直播在李先生的打赏行为中获利,小芳虽未明示双方可建立恋爱关系,但其暗示李先生可向其追求,李先生在收到暗示下为追求小芳而进行的巨额打赏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法院认为,为促进网络理性消费,规范直播打赏环境生态,维护双方权益,小芳作为网络直播在平台上获得来自于李先生打赏的2023年12月的收益,应当予以部分返还,鉴于该收益无法明确,法院酌定小芳按19.9万元的25%即4.9万余元向李先生返还。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带有彩礼性质的赠与,应该返还”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称,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为了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女方悔婚后应该予以返还,而以恋爱为目的的赠与,恋爱终止后,是否应该返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王海波称,直播打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互不认识,是男方自愿打赏的民事行为,这种打赏是纯粹的商业消费行为,不需返还;第二种是双方进一步接触,甚至私下互加好友,“女方诱导或暗示男方可以进一步交往,要求男方进行打赏。男方此时是为了与女方建立恋人关系,进行的‘附条件赠与’,这是带有彩礼性质的赠与,法院在认定时往往会要求女方返还或部分返还。”
王海波称,判断是否需要返还,法院需要根据双方平日互动沟通的内容来判断,如果是基于建立恋爱关系,那么大额的赠与是带有彩礼性质,应该返还。
法官也提醒称,在直播中打赏虽然是每个观看者的自身权利,但是也要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家庭实际等情况,类如李先生这样为了追求主播而在主播示意下进行大量打赏的行为,本身已违背以感情为基础的正常恋爱观,且结果并未达到他的期待,导致“人财两空”,虽然通过诉讼方式挽回了部分损失,但也反复波折,其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实习生 郑芸洁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