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并出售野鸡野兔等 无为法院判两人做森林巡护工267天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4-07-10 16:30:49

两人因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人除受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近日,无为市法院判决此案,两人被判从事267日、每日8小时的森林巡护工作。

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期间,许某某多次在无为牛埠镇、洪巷镇用弹弓、捕网、野兽夹子等猎捕工具猎捕斑鸠、野鸡等野生动物,共猎捕到野鸡十只以上,斑鸠八十只以上。

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许某某伙同汪某某共同猎捕野生动物,其中许某某负责用弹弓等工具猎捕以及后期处理、售卖野生动物,汪某某负责用手电筒打灯、捡野生动物,共猎捕到野兔五十只以上、野鸡二十五只以上、斑鸠二百六十只以上。

许某某、汪某某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少数用于自身食用,绝大多数由许某某对外售卖,二人售卖野生动物非法获利约2万元,各分得约1万元。

经鉴定和评估,所猎捕的野鸡为环颈雉,捕猎的野兔为华南兔,以及捕猎的斑鸠,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许某某单独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27900元,二人共同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90240元。案发后,许某某、汪某某的亲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1万元。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恶劣,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其中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法院分别判处许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两人的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无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鉴于两人赔付能力欠缺,经无为法院主持,无为检察院与许某某、汪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予以公告,许某某、汪某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由许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900元,许某某、汪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240元,共同承担费用由二人通过公益劳务代偿方式折抵,即在捕猎所在地乡镇从事267日、每日8小时的森林巡护工作。

(卫永东 陈世梅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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