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处费1400元,却要赔偿60万元 出借银行卡真的不值当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4-08-06 16:25:31

为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不仅会构成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邹某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仅为千余元好处费不仅承担了刑事责任,还需承担60万元的赔偿款。

受害人被骗60万 将借卡人诉至法院

2020年3月6日,金某在某银行办理个人活期账户,为使用方便,金某向银行申请了“手机银行”。

2022年9月19日,网上有人发了邹某的卡号给金某,告知其可购买国际黄金,金某于当日分两次汇款10万元、50万元至邹某银行卡。金某发现被骗后,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

邹某出借银行卡为诈骗分子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被河南某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邹某出借银行卡被判刑,但金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因此,等邹某刑满释放后,金某将办卡银行、邹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借卡人获利1400元 赔偿受害人60万

邹某辩称,金某被骗的钱存入自己账户,只是从账户里面过了一下,自己也只得到了1400元的好处费,并未得到涉案资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其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受到了刑事处罚,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寿县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在诈骗团伙的安排下,为谋取私利,在明知个人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以及明知诈骗团伙转账资金来源有问题的情况下,仍将个人名下银行卡出借给诈骗团伙使用,并以刷脸认证方式帮助转移钱款,致使网络诈骗分子诈骗金某钱款得以实现,邹某有过错。所受损失未得到退赔的情况下,金某要求邹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邹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关于办卡银行是否担责的问题,法院认为,金某在银行设立账户时,银行已对支付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进行提示、告知,并在支付时进行防诈短信提醒,对此银行已做到了警示、提醒义务,金某将钱款转至邹某账户,银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邹某支付金某60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称,银行卡出借他人用于非法活动,可能构成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刑事犯罪,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实习生 刘森 郑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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