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送”的花园是公共绿地 开发商被判赔偿4.5万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4-09-01 14:23:07

业主购买一楼房屋时被开发商告知带有独立的院子,交房后却发现所谓的“院子”实际上是小区的公共绿地。业主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宣传的私享花园实为公共绿地

购房时,宣城某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章某,购买一楼洋房附赠私享花园,可以将阳台外绿地改造成花园供自己使用,置业公司对外展示的一楼洋房样板房的实景展示也是作出了多层洋房一楼住宅自带私享花园的宣传。

章某购置的房屋价款为129万元,单价为1.06万余元,后章某交付了相应购房款。

法院查明,因有消费者反映该置业公司在销售项目住宅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一楼住宅外绿地为公共绿地,不属于个人所有,住户不得对其进行改造使用,置业公司关于一楼住宅带花园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置业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开发商被判赔偿4.5万余元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置业公司为销售房屋,通过沙盘、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方式进行宣传,在公众号宣传中明确一楼“阳台直通私享花园”的文字信息,样板房等展示有一楼自带的私享花园实景,置业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也明确告诉章某购买案涉一楼洋房附赠私享花园。置业公司前述宣传资料中对一楼房屋自带私享花园的允诺和说明是具体确定的,章某也是在受到工作人员宣传后选择购买案涉一楼房屋,能够认定置业公司上述宣传行为对章某订立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前述宣传应当构成置业公司对章某的要约。

由于置业公司前述宣传行为已经相关政府部门确认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对置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涉一楼房屋附赠的私享花园实则为业主共有绿地,无法由一楼业主合法单独占有使用,因此,置业公司无法向章某履行该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鉴于房价的影响因素多元性,对本案所涉的上述宣传行为对房价的影响无具体量化依据。法院综合房屋价格组成因素、同一单元多楼层之间价格差异、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房屋现行使用情况等,酌定按购房价的5%来计算置业公司前述宣传行为所产生的购房差价,并向章某赔偿其承担70%过错责任所产生的差额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置业公司赔偿章某房屋差价损失45150元及相应的利息。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宣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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