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会为其缴纳社保。若用人单位在缴纳当月的社保费后员工就离职,能否要求员工退还该月社保费?近日,宁国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3年8月1日,杨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确定劳动关系。2024年6月6日,杨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与公司同事通过微信交接了工作。6月11日,杨某入职新公司。
原公司与杨某因多缴纳6月份社保费及工作交接等事项产生纠纷。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某退还公司为其多缴纳的2024年6月份社保费1374.5元,退还在职期间多领取的劳动报酬5737.6元,并要求新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杨某辩称,其因自身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才离岗。在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到新公司处上班。
法院审理认为,原公司诉请杨某退还在其处多领取的劳动报酬5737.6元,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6月6日解除,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公司无义务为杨某缴纳社保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被告应当退还6月份多缴纳的社保费1374.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新公司在原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招用杨某,故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杨某退还原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1374.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目前,杨某根据生效判决已足额退还原公司社保费。(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