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里,跳舞大妈与2岁玩耍娃相撞 淮南大通法院如何界定责任?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4-11-20 11:10:11

淮南市大通区50多岁的李女士正在跳广场舞,不慎被骑玩具车玩耍的2岁娃绊倒。李女士因摔倒导致骨折的伤势,她一纸诉状将娃的家长起诉至法院。近日,淮南大通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23年9月8日晚8时左右,李女士在大通区某公园跳广场舞,跳舞时与骑着玩具车而来的孩子接触,李女士被绊倒后倒地受伤。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前臂骨折。

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女士将孩子的母亲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孩子母亲张女士辩称,孩子是在公园玩,事发地点为公共场合,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其后方有无人员,“我方最多承担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三十,小孩没有任何主观意识去撞对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孩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张女士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可以认定,李女士跳广场舞时后退,同时小孩骑玩具车至后方与李女士接触,李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损伤后果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全案认定双方承担的责任为各承担50%为宜。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张女士赔偿李女士损失1.6万余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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