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不得单纯以差评扣减劳动报酬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4-12-20 15:55:51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立法,是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12月20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该厅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不得违法限制多平台就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或者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的,赋予其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与其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可以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其受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不改变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不得单纯以差评考核扣减劳动报酬

征求意见稿显示,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

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恶劣天气应暂停派单

征求意见稿建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应当根据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加强对恶意投诉的处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鼓励平台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行协商处理。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对恶意投诉的处置。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市民可以通过在省司法厅网站相关页面直接提交修改意见或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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