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近年来在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备受关注。合肥市人民政府近期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规范合肥评定分离试点,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解读。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报备。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所谓“评定分离”,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2020年12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要求各市应选择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评定分离”试点。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发文再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等政策措施。
合肥此次出台《管理办法》是对原先2021年出台相关办法的修订,结合合肥市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际,对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评标办法及定标方法的选择等做法进行了优化完善。《管理办法》将评审办法由定性评审调整为定性定量评审。明确以定价方式招标的设计、监理等服务类评定分离项目,可采用定性评审,其他评定分离项目均采用定性定量评审。
《管理办法》还优化了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由招标人确定。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定标会议。
保证公平、公正,《管理办法》完善了定标方法的选择。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报备。
《管理办法》还新增保密相关要求,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议原则上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合肥市将成立评定分离监督委员会,由市评定分离监督委员会组建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开展监督管理。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