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车上人员下车推车受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淮南中院二审作出判定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4-12-26 19:02:53

车辆突发故障致不能正常行驶,同行人员下车帮忙推车受伤,这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近日,淮南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推车时被擦伤,一审认为不属交通事故

2023年12月,程某某乘坐程某驾驶轿车行驶途中,车轮胎驶入水泥路下,程某某下车推车过程中手与车轮胎发生碰擦,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事发后,程某某诉至寿县法院,要求程某、保险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程某某的损害结果程某并无过错,也非意外,不属于交通事故,立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能准确反映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应由程某作为被帮工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程某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

淮南中院二审认为,该案符合“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形,寿县交管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确认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程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不当,予以纠正。

同时,在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后,程某没有寻求专业的救援方式,而是同意程某某用手推车,自己在车上驾驶的危险方式进行自救。程某某和程某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等因素酌定程某某和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上述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淮南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程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官提醒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构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个因素:主体的一方必须是车辆;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生了意外的情况;必须是造成了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一定的后果。该案中,在车辆遇突发情况不能正常行驶时,司机在车上驱动车辆前进,受害人推车受伤,符合“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形,因此,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声明: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安徽商报、安徽商报合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安徽商报或安徽商报合肥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