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带摄像头门锁是否侵犯隐私?合肥两邻居为智能门锁打官司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4-12-27 18:34:21

合肥庐阳区两位邻居因为一把带高清摄像头的智能门锁对簿公堂,一方认为对方家中安装的智能门锁侵犯了隐私权,另一方认为智能门锁并不侵权。近日,合肥庐阳区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智能门锁带高清摄像头,两邻居各执一词

李先生与张先生家住合肥庐阳区北二环路上一小区,两人是左右邻居。

李先生家的入户门上安装了一把智能门锁,这让张先生心里很不自在,多次要求李先生将智能门锁拆除。

张先生称,李先生家安装的智能门锁上带有高清摄像头,拍摄区域为公共过道,全程无死角,24小时在线记录,并具备储备功能,“可以拍摄到我家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拍摄内容涉及私人习惯,与人身、财产安全有直接关联。拍摄视频储存对个人隐私信息产生妨碍,以上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张先生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将智能门锁拆除,并且进行赔礼道歉。

李先生则辩称,智能门锁拍摄功能的方式是被动的,而非主动,只有触碰智能门锁尝试开锁才能引发功能,智能门锁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图像采集,所以不存在侵犯张先生的隐私。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被告已主动更换门锁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先生将他家的智能门锁拆除,更换为普通门锁。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行踪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出入行踪反映着个人的日常活动轨迹,个人住宅中的出行人员、访客来往等也反映个人活动及生活状况,与私人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安全等直接相联系,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承载着个人隐私等人格利益,因而属于个人隐私。

本案中,李先生安装的智能门锁具有摄像功能,虽未直射张先生的入户门,但摄录范围包括张先生家门口共用区域,张先生出入房屋的行踪信息可能被李先生摄取。李先生出于个人利益,未经张先生同意,摄录张先生出入房屋的行踪信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依据,其行为构成侵权。

鉴于李先生在诉讼中已将智能门锁拆除更换为普通门锁,因此,对张先生要求李先生拆除智能门锁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先生要求李先生赔礼道歉的诉求,鉴于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此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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