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宿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收购黄金火烧验金而产生纠纷的民事案件,殴打他人的一方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被判赔偿伤者损失。
2024年7月29日晚,男子赵某某到宿松县城鼎和广场收购余某某的黄金,双方谈妥价格后,赵某某火烧验金,称黄金不纯,要求每克扣除0.1克。
余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论,争论中余某某用右拳殴打赵某某颈部、背部、头部,并用右手扇赵某某耳光三四下。随后赵某某报警,余某某被警方带走调查。
宿松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余某某行政拘留三日。
事发当晚,赵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天,出院诊断伤情为:脑震荡、头痛、头晕。
因余某某未作赔偿,赵某某起诉至宿松县法院,要求余某某赔偿各项损失2000余元。余某某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为由而拒绝赔偿。
宿松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为收购黄金发生纠纷,余某某将赵某某打伤,显然具有过错,对赵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余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故余某某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为由而拒绝赔偿的主张不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余某某赔偿赵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960元。
(杨乐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