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购物火爆,一些商家为了增加商品吸引力,提高店铺热度,却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来宣传自家“网红同款”商品,殊不知此举已构成侵权。近日,庐江法院化解一起电商使用网红爆款图引流导致侵权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张某是某直播平台的知名男装带货主播,工作内容主要为通过直播、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试穿展示其合作方店铺销售的服饰,并进行介绍宣传。
张某拍摄的多款服装展示图在网络上具有较高人气,也积累了很多“粉丝”。
被告某某服饰经营部在直播平台开设店铺时,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使用了含张某肖像的带货照片进行服装销售。
张某发现后,在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被告店铺侵权的页面进行技术取证和数据保全,并向庐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5万元。
庐江法院民三庭法官童中兵承办该案后,仔细翻阅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某直播平台找到了被告经营的店铺及其发布的商品链接中原告的照片,发现原告陈述属实。
庭审中,被告经营者李某也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表达了对原告的歉意,承诺删除相关照片。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对被告经营者李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指出其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照片从事商业广告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希望其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赔偿张某损失。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当庭将赔偿款支付给张某。
法官提醒称,肖像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它是以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民法典》明确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即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五种情形。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应谨慎将他人形象照片、视频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等,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在该商品售卖界面使用其肖像系侵权行为。无论是带货主播还是电商经营者都应该严守网络规则,坚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张震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