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铜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车险理赔免责条款争议案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2025-03-13 11:48:17

一、案情简介:

2023年,车主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的推荐下,为其新购车辆投保了“全险套餐”,保费合计8000元。投保时,代理人王某承诺“全险包含所有事故赔偿”,并代为签署投保单,未向刘某详细说明免责条款。同年10月,刘某驾驶车辆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维修费用达12万元。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损坏属于免责条款范围”为由拒赔。刘某认为保险公司未提前告知免责内容,遂向当地银保监局投诉并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对“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2. 销售误导责任:代理人承诺“全险覆盖所有事故”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3. 投保单签署真实性:代理人代签投保单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4. 消费者救济范围:投保人能否主张全额赔偿维修费用及惩罚性赔偿?

三、 法律与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16条: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误导性宣传,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保监会): 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消费者。

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车险销售需执行“双录”(录音录像),确保消费者知悉免责条款。

四、处理结果:  

1.监管部门调查:银保监局认定保险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代理人未向刘某解释“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销售过程中未执行“双录”,无法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使用“全险覆盖所有事故”等误导性话术。处罚措施:对保险公司罚款40万元,暂停相关代理人执业资格,责令整改销售流程。

2.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说明,相关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刘某维修费用12万元;因代理人存在欺诈性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支持刘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3万元。

五、案例启示:

1. 对消费者的警示:警惕“全险”误导:车险无“全险”概念,需仔细阅读条款中的免责范围(如涉水、自燃等);拒绝代签行为:投保单须本人签署,避免代理人代签导致后续纠纷;主动要求说明:要求保险公司逐条解释免责条款,必要时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2. 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强化条款透明化:以加粗、单独页面等显著方式提示免责内容;规范销售话术:禁止使用“全赔”“全包”等模糊表述,确保宣传与实际条款一致;落实“双录”要求:对免责条款说明、投保人签字等关键环节全程记录。

3. 对监管部门的建议:加大车险市场检查力度:重点整治免责条款告知不到位、代签投保单等乱象;建立车险条款标准化模板:减少模糊表述,降低消费者理解成本;推广“一键查询”服务:允许消费者通过官方平台核验保单条款及销售记录。

六、社会意义:

本案反映了财产险领域普遍存在的“重销售、轻告知”问题,通过司法与监管的联动,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中的主体责任。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推动车险行业从“粗放式销售”向“精细化服务”转型,助力构建“卖者尽责、买者知情”的保险市场生态。此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进一步震慑了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

注:本案例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监管通报改编,隐去具体机构及个人信息,聚焦财产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争议点。实际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证据及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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