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再修改:乘客前往边远、偏僻地区,驾驶员有权要求到警方处登记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5-07-06 17:32:36

安徽省政府近日公布《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该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以来第二次修改。新版《管理办法》明确,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满足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条件。

近年来,网约车运营备受关注。新版《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除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还应满足“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根据《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6年到8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在管理与服务上,《管理办法》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对营运车辆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区域营运的,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等。

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无故绕行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乘客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刘媛媛 实习生 方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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