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工半天就受伤,公司以“未正式录用”“属于面试”为由拒赔?近日,芜湖市中院就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24年3月一天的凌晨5点,面点师杨某如约前往某单位食堂窗口“试工”。然而,上岗仅4个多小时,他就在工作间不慎滑倒受伤。当杨某提出工伤赔偿时,用人单位不予认可,表示杨某尚未办理门禁卡,也未加入工作群;领导还未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当天只是“面试”,并非正式用工。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这些理由均不成立,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能以“考察期”为由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门禁卡办理、工作群加入等仅是企业管理形式,无法改变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下开展工作,就构成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特征和成立要件,判决确认杨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二审认为,在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当日仅为“面试”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芜湖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哪怕仅有半天,企业就需承担相应用人责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企图借“试工”规避责任,最终可能面临更高额的赔偿。用人企业务必规范用工流程,在试工前签订劳动合同,为所有用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完善入职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吴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