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大事】黄山市某小区失火消火栓失灵,物业公司被判担责三成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5-07-09 17:58:58

黄山市高新区某小区业主家中起火,在大家灭火时,发现楼内消火栓竟然失灵。事发后,家中失火的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黄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家中失火消火栓无水,业主状告物业公司

2024年1月24日晚,黄山市高新区某小区的3楼刘某(化名)家中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刘某拉下电闸,立即报警,并与邻居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期间,物业公司保安也参与了扑救工作。在将干粉灭火器用完后,大家打算就近使用楼内消火栓进行灭火,但消火栓无水。最终,大家只能等消防队到达后,用自带水源将火扑灭。

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烧损衣柜、被褥、衣服等物品,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起火原因为刘某家衣柜内自制延长插座尾端两脚插头短路,引燃柜内衣物致使火灾发生。

刘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火灾损失5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设备被冻坏,其不应担责

对此,该小区物业公司辩称,本案的起火原是因为刘某家衣柜失火,是刘某自身原因造成,应自行承担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火灾发生后,刘某与邻居用楼道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物业公司保安也参与了扑救工作,尽到了义务。至于消火栓没水的原因是因为天气寒冷,消防用稳压泵底座被冻坏所致,而且火灾发生前,公司已通知消防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法院:物业公司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担责三成

屯溪区法院一审认为,对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业主刘某应该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小区物业公司有管理消防器材、确保各类器材和装备处于良好状态的职责,本案中,物业公司人员虽然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小区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但对于消火栓内无水的状况,即便存在天气原因导致的设备问题,其没有及时向业主通报设备损坏的信息,并提醒业主注意防止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5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黄山市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消防部门调查,该小区高层与多层区域均存在消火栓隐患,小区内大面积存在消火栓隐患说明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若稳压泵底座大量冻坏导致消火栓内无水,也能说明物业公司存在未能采取足够保暖措施,未准备备用泵等问题,对火灾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

近日,黄山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吴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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