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身份认定直接影响保险理赔责任的划分。当车辆驾驶员下车时因溜车事故不幸身亡,能否转化为保险中的“第三者”,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合肥蜀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重型货车驾驶员范某某将车辆临时停放路边后离开驾驶位,因其操作不当导致货车滑行,与违规停放于路边的另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范某某在尝试阻拦车辆滑行时不幸被两车挤压致死。对该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违规停放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
范某某家属认为,范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处于肇事车辆之外,身份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内,应当在三者险赔付范围内。
保险公司则认为,范某某是车辆驾驶员,下车后因自身驾驶行为不当被本车碰撞导致身亡的,不能以“第三者”身份要求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范某某家属在事故发生后作为死者近亲属未获任何赔偿,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作为货运车辆驾驶人及危险源的控制人,不能因其与机动车在空间上的暂时性脱离,就认为其已经不是“本车人员”而转化为“第三者”,也不影响其在该起事故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应法规而应依法负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相关诉讼主张,依据明显不足,且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及案涉保险的交强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约定明显相悖,法院不予支持。但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原告关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依约直接支付该险种项下保险金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生效之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也已主动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本车的车上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判断驾驶人的身份是否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不能简单依照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是否处于肇事车辆之外来认定。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吴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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