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卖“㬧龙”眼镜被“暴龙”起诉,侵权商家被判赔偿1.2万元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5-07-30 14:48:18

“暴龙”眼镜是大家熟知的一个眼镜品牌,然而,有不法商家为了傍名牌,卖起了“㬧龙”眼镜。近日,安庆迎江区法院审结的这起商标权侵权案,给广大网店经营者提了个醒。某光学有限公司经授权享有“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且“BOLON”“暴龙”商标因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分别于2015年、201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某光学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戴某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的眼镜产品宣传图片中使用了与“暴龙”商标近似的“㬧”“龙”字样及“baolong”标识,且店铺部分商品链接带有“暴龙”字样进行宣传。某光学有限公司认为,戴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其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被告戴某辩称,其销售的商品及图片非自行生产,图片来源于其他店铺,商品由第三方代发,且已于2024年8月下架全部商品并退店,无侵权故意,不存在直接侵权,主观无过错,未实际获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光学有限公司依法享有“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维权诉讼。被告戴某在店铺宣传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及“暴龙”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图片来源合法及真实销量,其存在修改销售量以利用涉案商标知名度获利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戴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法官提醒称,本案中,原告作为商标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权合法正当,而被告作为个体经营者因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导致侵权。一方面,市场主体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规范使用商标及宣传素材;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应加强对商家宣传内容的审核,从源头减少侵权风险。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浩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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