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地下车库停车位上被剐蹭,车主想去调取监控,却发现监控存在盲区,看不到是谁剐蹭的。车主一气之下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轿车被剐蹭,车库监控存盲区
今年1月18日,宣城某小区业主刘某(化名)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停车位上。1月20日早晨,刘某去车库开车,发现车辆的车头部分被损坏,随后立即联系物业公司查询车库监控,却发现监控存在盲区,地库出入口的闸道拍照画面不清晰,且拍照时间不准确,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人。
随即,刘某报警,但始终无法查找第三方责任人。
事故发生后,刘某认为因监控设施不完善导致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应该由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物业方则辩解称,其并非实际侵权人,且所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场地管理、车辆停放、交通秩序检查巡视、保洁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与养护。因此,不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刘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价折损金额5000元及未来三年车辆保险上浮金额。
物业公司未尽责任,赔偿部分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刘某车辆停放于小区地下车位受损,地下车位存在监控盲区,无法查明责任人,小区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履行了交纳物业费及车位服务费的义务,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宣州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指导标准》也要求小区有具备录像功能的监控、楼宇对讲设备等较为完善的技防设施,开发商摄像头设置存在盲区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事由,结合车库具体情况,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刘某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保险市场惯例及不同年份可能存在的价格波动等情况,酌定刘某车辆保险的损失为3000元,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该损失的50%即1500元。关于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贬损价值及已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称,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实际管理者,依法应对停车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若物业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尽到该义务,那么停车场内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便侵权行为确实由第三人所致,但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物业管理人应致力于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全方位的监控系统,以确保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浩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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