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小区内骑电动车,因为小区内地砖破损摔倒受伤,此事中物业公司有责任吗?近日,芜湖镜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化名)家住芜湖某小区,刘某骑电动车在小区内行驶时,因路面地砖破损,导致其骑车摔倒。事故发生后,刘某前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物业管理者对该小区内的道路等物业共用部位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职责,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检修小区毁损路面,也未能及时设置必要的警示措施,未尽到修护、管理职责,是导致刘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车辆在居民住宅区内行驶应注意减速慢行,刘某未能谨慎、安全驾驶,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证据材料,法院酌定小区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身承担30%责任。
法官提醒称,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路面负有管理养护责任及巡查检修义务,在发现地面砖块破损时应及时进行修缮维护,或在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小区内骑行电动车时,应当低速行驶,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