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宣州区市民郭女士(化名)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车辆也未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注册成为了某平台的网约车司机,营运途中出了车祸,她一纸诉状将网约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宣城宣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无证开网约车出车祸,司机起诉网约车平台
郭女士是一辆皖PY号车牌轿车的车主,该车使用性质是非营运车辆,郭女士在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某公司)平台上注册成为该公司的网约车司机,注册车辆是皖PD号牌车辆,在该公司网络平台从事车辆营运业务。
郭女士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提供服务的车辆也未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022年10月,乘客高某在深圳某公司平台上叫车,郭女士接单,但她驾驶的是皖PY号牌车辆,后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郭女士、高某两人受伤和车辆受损,郭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某先后被送往两家医院住院治疗,郭女士为高某垫付医疗费等合计2.8万余元。郭女士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千余元。
郭女士认为,经运管部门查询,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提供服务的车辆也未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深圳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违反法律规定,未保障运营安全,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客观上导致不符合营运条件的驾驶员及车辆投入市场,为司机及乘客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隐患,深圳某公司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网约车平台违规,赔偿4万余元损失
郭女士将深圳某公司以及该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垫付给高某的费用以及自己的医疗费用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郭女士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深圳某公司允许郭女士在叫车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深圳某公司理应对郭女士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不是在叫车平台上注册运营的车辆,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认为,该意见与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不符,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近日,宣州区法院作出判决,由深圳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付郭女士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