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小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小区物业费为每平方米0.85元/月,如果走法律程序催费就按1.3元/月计算。这样的条款公平吗?近日,芜湖繁昌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芜湖繁昌区某乡镇内一小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基础物业费标准为0.85元/月/平方米,合同另外约定“若业主未按时缴费引发诉讼,物业费将上调至1.3元/月/平方米”。后来,因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质疑而未缴费,物业公司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加价条款”即1.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平衡。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物业公司应采取优化服务、加强沟通、规范管理来提高缴费率,而非通过设置不对等条款加重业主负担。本案中,“走法律程序则物业费加价”的条款,实质是单方面加重业主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同时,该条款本质上属于对逾期缴费违约金的约定,而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业主预期缴费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1.3元/月/平方米的物业费标准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仍按照原约定的0.85元/月/平方米计算物业费。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称,对物业公司而言,“以服务赢认可”才是长久之道。法院明确反对“重收费、轻服务”的经营模式,引导物业公司将精力放在优化服务上,畅通业主沟通渠道,而非依赖“条款加价”等方式强制收费。对业主而言,维权须依法、履约亦有责。若对服务不满,应通过业委会协调、行政投诉或司法途径解决,直接拒缴费可能导致违约风险。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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