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全职照料家庭,经济陷入困难,能否起诉丈夫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呢?近日,我省宁国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
2022年,张强与吴娟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各育有一女。2023年,二人生育一女。为更好地照料家庭,吴娟婚后选择全职居家,承担了照料家庭、抚育子女的全部责任。家庭生活开支主要依靠张强不定期给付的生活费。2025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谈离婚事宜未果。此后,张强开始减少给付生活费的频次及金额,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此期间,吴娟被诊断出患乳腺结节。
因女儿年仅2岁,且吴娟自己无独立经济收入,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与保障自身医疗需求,吴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强每月给付扶养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与吴娟是夫妻关系,吴娟自生育婚生女后即全职居家,承担了全部家庭照料责任,后又确诊乳腺结节需进行治疗。虽该病不是重大疾病,但女儿2岁,需吴娟日夜照护,吴娟无法外出工作,其既无经济收入,又难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现有经济条件无法支撑基本生活及医疗需求。而张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
法院综合考虑该家庭负担情况及当地生活成本,判决张强每月给付吴娟扶养费1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部分女性为家庭放弃职业发展机会,承担了更多家务劳动和扶养责任,其劳务价值应当得到充分认可与尊重。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因一方未“丧失劳动能力”而免除,即使承担家庭劳务的一方具备劳动能力,但因客观情况(如需照料婴幼儿、老人等)无法实际就业获取收入时,另一方仍应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本案判决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契合了民法典确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精神,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夫妻双方树立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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