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省教育厅全文公布《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办法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学习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制度、监测评价与退出机制等,明确要求学习服务中心规范名称,在招生中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了解到,我省自学考试助学的管理政策施行多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近年来部分学习服务中心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课程助学质量较差、助学过程失范、招生宣传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均须与相关主考院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在名称上,普通高校、中职学校、社会力量成立(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名称为“***(学校名称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名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在课程和招生方面,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助学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开展的助学专业、课程、招生人数须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开展助学。一年内没有助学考生的学习服务中心取消助学资格。
在招生过程中,《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学习服务中心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助学”,“由省考委和主考院校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严禁委托非法中介或个人介入招生工作。学习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应醒目注明“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和“由省考委和主考院校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完善退出机制,我省还计划建立助学质量评估机制,对参与助学过程性考核课程的统考卷面成绩整体通过率低于20%的学习服务中心,首次予以警示;连续两次暂停招收新生;连续三次直接撤消服务中心资格。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刘媛媛 实习生 熊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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