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乘客“开门杀”致他人受伤,究竟谁来赔?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6-01-04 15:44:30

驾驶员操作不当和车上乘客“开门杀”共同引发事故,导致车外人员受伤,责任应该谁来承担?近日,芜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戴某驾驶轿车行驶时在芜湖鸠江区某路段停车,车辆乘坐人李某打开右后门时,遇王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此。电动车前部与轿车右后门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及王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戴某负主要责任、乘客李某负次要责任、骑车人王某无责任。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芜湖鸠江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已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戴某负主要责任,乘客李某负次要责任,案涉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是戴某停车不当和李某开车门不慎共同导致,二者的行为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行为,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本车外第三者受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乘客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保险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商业三者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以及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的仅为驾驶人的责任,而非车上乘客的责任。保险公司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

芜湖市中院二审认为,司机和乘客行为相对于受害人王某而言,均属“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行为范畴。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主体是“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而非仅限于被保险人个人。

当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复数行为共同构成侵权时,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就“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依法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向第三者进行赔付。

近日,芜湖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时应选择合法泊位,远离非机动车道;乘车人下车前务必仔细观察后方路况,规范开门。同时,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即使是乘客实施的不当开门行为,仍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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