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家属起诉要求被告进行民事赔偿,被告则以案件在此前的刑事部分争取家属谅解时已支付了赔偿费用为由,拒绝再支付民事赔偿。近日,肥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理清了刑事谅解费用能否计入民事赔偿金额的问题。
刑事谅解赔偿后 家属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几年前,盛某某驾驶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盛某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盛某某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盛某某为获得刑事谅解,向李某及其家属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李某家属的刑事谅解。盛某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与李某签署《赔偿协议书》,确认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款共计64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15万元,剩余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支付至物流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李某因抢救无效身亡。各方对赔偿款的支付范围、实际交付金额存在争议,李某家属将物流公司诉至肥东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赔偿款24万余元。
被告认为刑事谅解赔偿费应纳入赔偿总额
物流公司提出,盛某某支付的刑事谅解费用应当纳入赔偿款总额中一并计算,因此,实际支付金额已超出几方民事《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李某家属返还超额支付的赔偿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刑事谅解金是否纳入民事赔偿总额”“实际交付金额如何认定”等争议焦点进行调查,通过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最终认定盛某某支付的款项是为获得刑事谅解的额外补偿,不应计入协议约定的理赔范围。同时,法院结合转账凭证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物流公司实际仅支付40万元,据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向李某家属返还剩余赔偿款24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刑事谅解费用与民事侵权赔偿分开计算
法官提醒称,刑事谅解费用的支付目的是侵权人为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刑事谅解,以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属于具有抚慰性质的自愿给付行为,关系到刑事量刑情节。该费用的成立以刑事谅解书为载体,体现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和解意愿,而非对民事侵权损失的法定赔付。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盛某某通过转账或垫付医疗费等方式支付了赔偿款并不要求进行返还,其根本目的是为寻求被害人的谅解,也正是因此,李某及其家属才出具刑事谅解书,使其能被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物流公司将此笔款项计入其应当支付的民事赔偿款项中,既与事实及社会伦理不符,也违反相关法律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此,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刑事谅解费用,未计入民事赔偿金额中,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通讯员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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