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超市买到大量过期奶粉,能要求十倍赔偿吗?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支持市民退货款诉求,但驳回其十倍赔偿请求,明确区分合理消费维权与牟利性购买的法律边界。
2025年4月19日清晨,居住于马鞍山市的范某与同伴江某一同抵达宁国市,随即进入当地一家由宁国某公司经营的超市进行采购。两人在超市开门经营后的极短时间内挑选了10罐奶粉,随后通过超市自助收银系统完成付款。付款结束后,范某当场核对所购奶粉信息,发现其中9罐奶粉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9日,标注的保质期至2025年4月18日,其购买当日该9罐奶粉已超过保质期1天。
范某当场就过期奶粉事宜与超市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未果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款过期食品,结合超市提供的进货单及台账,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范某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国某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法院审理查明,范某在当涂县法院、五河县法院均有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诉讼记录,其自述孩子的年龄与所购奶粉适用人群不符,且无法合理解释一次性购买9罐过期奶粉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赠与亲属用途。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食品领域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初衷是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戒违法经营行为,而非纵容脱离实际生活需求、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范某的购买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结合其过往诉讼记录,应认定其并非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宁国某公司退还范某货款,驳回范某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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