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为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购买了非机动车骑行意外险,事故发生后车辆被鉴定为属“机动车”,保险公司以车辆属于机动车、不在承保范围为由拒赔。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黄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骑行综合非机动车意外保险》,约定非机动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额为30万元。次月,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事后,黄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经鉴定,黄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范畴,并非保险合同承保的非机动车,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无果后,黄某的法定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为电力驱动三轮车,虽司法鉴定结论将其划归机动车类正三轮摩托车范畴,但该鉴定结论的适用场景具有局限性,仅作为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处罚及刑事立案的执法依据。案涉电动三轮车并未列入国家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在日常交通管理实践中,也未被纳入机动车登记、年检、管控体系,社会公众普遍将其视作非机动车使用。
此外,案涉保单及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约定“车辆事后被鉴定为机动车”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情况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电动三轮车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非机动车承保范畴,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黄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30万元。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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