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使用“客如意”名称多年,原告注册了相关商标,合肥高新区法院这样断案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6-07-14 14:40:49

对于家住合肥的一些市民来说,“客如意土菜馆”是一家较有名气的饭店,不久前,两家公司因为“客如意”饭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而打起了官司。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原告:客如意饭店侵犯我的商标权

此案的原告为安徽某某公司,于2017年12月注册成立。2022年8月,该公司提出申请,并于2024年4月经核准注册取得“客如意餐饮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安徽某某公司认为,被告安徽某膳公司在合肥地区开有多家客如意饭店,在“饭店、餐馆”等服务上使用“客如意”商标,此行为已对其商标构成侵犯,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据此,安徽某某公司将安徽某膳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仿冒混淆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害“客如意餐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共计10万元。

被告:2007年我就用这个名字,现已开多家店

对于此事,安徽某膳公司认为其并不构成侵权,认为原告商标是由“客如意餐饮”五个汉字以及相关英文字母组成,英文字母占据了主体地位,“而我们店铺招牌的‘客如意’字样与原告的商标存在明显的区别,仅是三个汉字组成,且与原告商标字体字形皆不相同。”

另外,安徽某膳公司认为,其对“客如意”文字的使用属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其客如意餐厅最早成立于2007年,最初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绿怡南路,名为“客如意乡菜馆”,后搬迁其他地方,至今已有近二十年时间,从一开始的一家小土菜馆一步一步开始做大,目前在合肥有多家门店,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而原告2024年4月才取得案涉商标,且自其成立以来,从未开设过任何一家以“客如意”为名的餐饮店。

庭审中,安徽某膳公司陈述其店铺自2007年开始使用“客如意”标识经营,并提供经营者结婚视频证明其婚礼迎亲时,现场店铺的店招即为“客如意乡菜馆”。

法院:被告有在先权利,不构成侵权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安徽某膳公司长期经营餐饮行业使用的“客如意”标识,虽未注册商标,但该标识在合肥地区餐饮行业及相关公众中积累了一定的美誉度并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安徽某膳公司对前述商业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

法院认为,安徽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家人此前注册相关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被告公司使用“客如意”已在合肥地区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安徽某某公司在此情形下,仍在餐饮行业上申请相关商标,且一直未实际使用,该行为难谓正当。

法院认为,鉴于安徽某膳公司对标识的在先权利状况、使用意图的正当性,以及安徽某某公司取得案涉商标权具有不正当性等因素,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安徽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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