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名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卖家承诺该车属于“原版原漆精品车”。提车数月后,消费者发现车辆曾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轻信“精品承诺”,购车后查出事故
李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中一辆轿车,卖家张某在交易平台及私下沟通中多次作出诱人承诺,包括“精品车辆,原版原漆”“车辆保证无任何事故和换件,无泡水”“整车所有螺丝都没有拆卸过”等。
对张某的这些承诺,李某信以为真。因车辆登记在某二手车销售公司名下,在前往该销售公司门店现场查看车辆后,李某向张某支付了8.6万元购车款,后车辆由该公司过户至李某名下。
然而,提车数月后,李某通过专业软件查询发现,这辆所谓的“精品车”早在数年前就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车辆多部位曾受损维修和更换,与其购车时张某的承诺完全不符。在与张某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表见代理成立,二手车商构成欺诈
庭审中,二手车销售公司认为,公司并非车辆的销售方,该车辆的销售是张某个人行为,公司并未收到购车款,车辆虽登记在公司名下并由公司完成过户,但实际是张某借用公司资质上户并进行买卖交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的交易地点在二手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并由公司完成过户,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与其接洽的销售人员张某能够代表公司。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后果应由二手车销售公司承担。销售方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其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有能力也有义务了解车辆真实状况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其对车辆状况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这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关键因素。但经向保险公司调取车辆出险记录和维修记录后发现,车辆的状况与销售方的承诺严重不符,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购买决定,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二手车商被判退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判决解除李某与二手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手车销售公司向李某退还购车款8.6万元并赔偿25.8万元,李某交还案涉车辆。
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采用欺诈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仅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更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准则,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判决二手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不规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消费者应理性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家,留存合同、发票等凭证,遇消费欺诈可依法主张赔偿,法律是维权硬支撑;经营者需坚守诚信底线,不得虚假宣传、隐瞒关键信息,诚信才是长久之道。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实习生 李馨雨 通讯员 倪伟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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