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抢道闸”手指被夹缝9针 合肥法院:业主自担责任物业无责
来源: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6-09-02 15:24:55

为图省事,业主在通过小区道闸时,没有按开门按钮,而是趁着前一名业主通行后道闸未关闭时尝试“挤”过去,最终导致其被夹伤。受伤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小区纠纷案件。

“抢道闸”受伤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

朱某是合肥某小区业主,其骑行电动车在小区人行、非机动车通道准备出小区时,未按门禁按钮,在道闸门闭合过程中强行尾随通行,在此过程中,其左手小指被正在关闭的道闸门夹伤。

经诊断,朱某左手小指末节挤压裂伤,缝合9针。事后,朱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道闸设备负有管理、维护、安全提示义务,自身受伤是物业公司未尽职责所致。朱某起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道闸区域已张贴安全警示,设备定期检修无故障,业主是违规跟行受伤,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物业公司无任何过错 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自身管控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判断物业公司是否担责,需从风险提示、设备运维、现场管理三方面综合认定。

首先,该小区道闸旁张贴书面警示标识,明确告知“非机动车出行请按钮,请勿跟行,以防夹伤”,物业公司已就道闸使用风险作出清晰告知。其次,事发时段,小区保安正在大门机动车通道疏导车辆,客观上无法预判、及时制止业主违规尾随通行闸机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放任危险、拒不劝阻的情形。另外,朱某在该小区居住十余年,长期使用道闸,理应知晓通行规则与潜在风险,但其忽视安全警示,未规范操作门禁、强行跟随通行,自身疏忽是受伤的根本原因。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损害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并非无限兜底。《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限于合理限度。物业公司只要做到设备定期检修、设置醒目风险提示、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即完成法定责任,不能要求物业对业主所有自损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遵守规范,提高安全注意义务,通行道闸切勿抢行、尾随闭合闸体,进出时按规定触发开门按钮,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侥幸心理引发人身伤害。(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黄雪婷 唐瑾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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