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宝马对外出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芜湖法院判决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晨 分享到 2023-01-09 15:54:54

少数市民将自家的私家车对外出租,那在此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近日,芜湖弋江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家用车对外出租而发生事故的保险纠纷案。

宝马车对外出租 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

市民郭某(化名)是一辆宝马轿车车主,其于2021年6月采用电子投保形式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了投保单。

2021年8月,他人驾驶郭某所有的宝马轿车行驶至弋江区某村村通道路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人员受伤、护栏及田间农作物受损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郭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理赔款20余万元,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郭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理赔。

郭某在公安机关承认案涉宝马车用于对外出租。另外,保单中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并以黑色加粗字体明确标注了投保人声明,郭某在该声明下方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

法院: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公司可拒赔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郭某为其所有的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时,选择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非出租/租赁、预约出租客运等选项,其应当按照约定的使用性质使用案涉车辆。然而案涉车辆实际并非家庭自用,却是用于对外租赁,已明显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同时致使该车辆驾驶人范围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允许的有限的合法驾驶人扩大到更为广泛的不特定人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被保险人车辆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使车辆处于所有人脱管的状态,增加了车辆出险几率,该变化已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预见范围,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在郭某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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