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市民将自家的私家车对外出租,那在此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近日,芜湖弋江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家用车对外出租而发生事故的保险纠纷案。
私家车对外出租 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
市民郭某(化名)是一辆宝马轿车车主,其于2021年6月采用电子投保形式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并签订了投保单。
2021年8月,他人驾驶郭某所有的宝马轿车行驶至弋江区某村村通道路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人员受伤、护栏及田间农作物受损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郭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理赔款20余万元,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郭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理赔。
法院: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公司可拒赔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郭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