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发生事故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最近肥东县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非常少见,因为原告的损伤是被自己的轿车所撞。自己的车撞伤了自己,那么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原告和保险公司展开了激辩。
罕见事故 自己的车上检测线撞伤自己
2021年12月的一天下午,肥东县男子程先生将自己的小轿车驶入合肥肥东县撮镇镇一家机动车检测公司交给工作人员沈某某送检。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工作人员沈某某驾驶该车倒车时不慎将位于车后方的程先生辗轧,导致程先生受伤。
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先生无责任。
此次事故导致程先生伤得不轻,其脚部根骨和跗骨损伤,足趾骨等多处骨折。
事故发生后,程先生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那么此次事故究竟由哪一方进行赔偿,成了大家争论的焦点。
据了解,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是在事后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程先生是被自己的车撞伤,这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拒绝为程先生办理理赔。
无奈之下,程先生将检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沈某某、检测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向其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前项诉请金额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 受害人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其公司不应赔偿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定义,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可知,若受害人为被保险人,则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程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根据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交强险投保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案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在交强险投保单以及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若受害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无需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而且保险公司已经对案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二审 投保人已转化为第三人
法院认为,沈某某为机动车检测公司员工,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检测公司在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该事故首先由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检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程先生3.5万余元;机动车检测公司赔偿程先生66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程先生虽作为投保人,即使是被保险人,但事故发生时,他已在车外,是其允许的驾驶员不慎驾驶车辆造成本次事故,他已转化为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旗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