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繁昌法院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向原、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双方当事人要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据了解,这是全省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此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就股权转让一事产生纠纷,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因双方均在外地工作,都委托各自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
但经过法庭调查,各方代理人对案件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也不够充分,导致法庭对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
考虑到当事人本人对股权转让过程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决定以《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方式,要求原被告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他们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发出后效果明显,二次开庭当日,原被告本人亲自参加庭审,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
繁昌法院创新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不仅有效化解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本人不到庭导致事实说不清的难题,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司法公正。
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到庭令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因此,当事人到庭令是法院需要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来进行调查的一种补充手段,是在证据采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亲自到庭参与庭审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对当事人而言,若庭审时未到庭,法院很可能对案件某些重要事实作出不利认定,其败诉风险大大增加。当事人到庭令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一些当事人认为将案件全权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后便万事大吉,不亲自参加诉讼,而律师参加诉讼时对纠纷经过不完全了解,往往无法陈述全部案件事实。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在外省也有尝试,近日,广州中院在审理一起因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向张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查清了本案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获取了当事人亲历所知见闻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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