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歙县城管执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凌晖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8月,凌晖在担任歙县原“三违”整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采砂办”副主任、原雄村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及县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5.96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凌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凌晖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且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歙法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