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打篮球受伤索赔赞助公司20万 合肥中院二审判决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3-05-10 17:11:44

肥东一小伙在打篮球比赛抢篮板时受伤,膝关节受损落下伤残。事发后,他将比赛的一赞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20多万元。近日,法院最终判决,小伙打篮球属自甘风险,驳回了小伙的诉讼请求。

抢篮板伤了腿 小伙索赔20多万

2021年7月,何某某作为某峰球队球员在肥东某场馆举行的篮球比赛过程中,在与对方球员争抢篮板球时被撞受伤。

何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治疗期间,某峰公司向何某某支付2万元。经过鉴定,何某某膝关节受损,落下了伤残。

何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其父亲与某峰公司工作人员协商未果。据了解,该篮球队是业余的,有比赛的时候临时召集队员,队员不固定。

该篮球比赛的组织方是肥东某某协会,某峰公司并非篮球比赛的活动组织者,而是一家赞助公司。

为了挽回损失,何某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20多万元。

何某某陈述,他是某峰球队的球员,在比赛过程中受伤,某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峰公司辩称,其与何某某的损害结果无任何因果关系,篮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类活动,公司不承担竞技类体育造成的非恶意损伤。

属自甘风险 法院驳回伤者诉请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何某某自愿参与业余篮球比赛,在与对方球员对抗争抢篮球过程中受到损害,竞技比赛本身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的体育运动,何某某作为成年人以及篮球爱好者,对于此类体育运动所可能导致的风险,理应充分知晓,其自愿报名参赛,既是比赛过程中风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对于相关风险也应当自行负担。

活动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何某某的损害是在与对方球员对抗争抢篮球过程中造成的,不能认定某峰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肥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案涉比赛的队员系有比赛时临时召集,队员不固定,某峰公司并非篮球比赛的活动组织者。

二审驳回其上诉。

(田小静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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