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经营者出现以上行为怎么办?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案例的警示和教育意义显著。
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及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2023年4月6日,黄山市黟县市场监管局在对黟县延欢纳豫咖啡馆检查时,发现该咖啡馆入门处放置有一提示牌,上面有:“本店仅限消费客人入内,每人最低消费15元,营业时间8:00-22:00”字样。经查,当事人为增加营业收入,擅自决定入店客人必须最低消费15元。该咖啡馆违规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违反了《黄山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十二条“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规定”。4月25日,黄山市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黄山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黟县延欢纳豫咖啡馆违规设置最低消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依法对该市山南新区承伟面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21日,该局再次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多次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3年1月5日,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颍上县穆某早点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2023年3月7日,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依法对霍山县东西溪乡和平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经营及就餐场所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可能引发食品浪费。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进行店面装修,装修后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提醒后仍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3月17日,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需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2023年3月21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郎溪县飞鲤镇温馨家园食堂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内餐厨废弃物回收桶内的剩饭剩菜较多,与就餐人数明显不符,存在食品浪费现象,且未发现该食堂的食堂用餐管理制度。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制定的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并承认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4月12日,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郎溪县飞鲤镇温馨家园食堂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发现青阳县酉华镇清源山酒店从事餐饮服务,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团体用餐服务,菜单上未将防止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未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24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酉华镇清源山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