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电力迎峰度夏(冬)期间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分时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日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我省或将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迎峰度夏(冬)期间,在日最低气温≤-3℃或日最高气温≥35℃时,或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
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段或调整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段,每年7、8月期间,每日用电高峰时段调整为16:00-24:00;低谷时段调整为0:00-9:00;9:00-16:00为平段。其他月份峰谷时段保持不变,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范围仍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2〕59号)执行。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了解到,通过峰谷时段调整,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调整生产班次、将可转移的高峰负荷移到谷段和平段,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有利于我省迎峰度夏冬期间电力保供。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段的调整还考虑兼顾与沪苏浙省份的时段差异,有效衔接省间置换电交易,确保省间电力互济能够顺利开展,最大限度缓解我省晚高峰电力供应紧张形势。
日最高气温超35℃或触发季节性尖峰电价
为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我省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
面对今夏更为艰巨电力供应形势,为进一步发挥需求响应作用,借鉴江苏省尖峰电价政策情况,《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我省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进行完善,引导用户错峰用电。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迎峰度夏(冬)期间,在日最低气温≤-3℃或日最高气温≥35℃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尖峰电价标准仍按2021年通知标准执行。
完善应急跨省购电预告机制
在2022年夏季的罕见极端高温天气中,“应急跨省购电”有效缓解了我省用电紧张的局面,并建立了应急跨省购电费用分摊预告机制。
《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在迎峰度夏(冬)等特殊时期,进一步完善提前预告机制,便于电力用户合理安排用电。《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迎峰度夏(冬)期间,为保障用户用电需求,因应急跨省购电产生的损益,原则上按照“月预告、周修正”方式发布。在月末3日前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公示次月应急购电预计损益标准,次月内根据工商业用电量和应急购电实际情况,每7天滚动修正一次并进行公示,次月结束后公示上月应急跨省购电损益最终结算标准。
征求意见至6月17日,新政策有望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