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提前约定分遗产 法院:协议无效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3-06-26 17:17:00

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有子女六人,儿子王大、王二、王三,女儿王四、王五、王六。王某去世后,王五拿出四万作为照顾李某的费用,并与其他五人签订《协议》,约定将来李某的房产归自己。李某去世后,其他五人不同意原有约定,王五遂将其他五人起诉至法院。近日,定远县法院审理认定《协议》无效。

1994年,王某因病去世,为更好地赡养李某,后六个子女于2018年签订《协议》,约定由王五支付四万元作为对母亲李某的生活保障,等待李某“百年之后”,其名下唯一的房产由王五继承,兄妹六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李某事后知晓此事。

2022年李某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李某去世后,王大以母亲李某不知晓协议存在、且其签字时关于房产的面积未填写为由,不同意母亲李某名下的房产归王五所有。于是,王五将其余兄妹五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母亲李某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故王五与其他五人均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子女,对于母亲李某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李某生前名下的房产,属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各位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达成处分被继承人财产协议的,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在被继承人没有以遗嘱或遗赠的方式确认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不能按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王五提供的与五人签订的《协议》,形成了对李某的赡养及其“遗产”的分配方案。当时李某尚健在,其个人合法的财产未经许可任何人均无权处分。即便李某在生前知晓《协议》的内容,由于其未在《协议》上签名,也未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意思表示,即两方签订《协议》处分李某的财产未经过其追认,因此《协议》不发生效力。综上,王五以其与五人签订的《协议》为依据,主张由其一人继承李某名下的房产,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子女照顾父母本是应有之“义”。老人生前,子女便规划其财产分配,并签署协议,这于法理来说不能生效,于情理也不应被提倡。生活中,因财产继承导致兄弟姐妹间反目的情况常有发生,我们应该深知,父母留给子女的财产既是物质支持,更是父母对子女的爱。

(杨新兰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吴梦君)

声明: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安徽商报、安徽商报合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安徽商报或安徽商报合肥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