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孩子外出,结果遇到两只狗追赶,惊慌之下导致三轮车侧翻孩子受伤,那么谁该对此事负责呢?8月21日记者从安徽无为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狗追赶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3年3月,小苏的父亲苏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小苏,在路过周某某、徐某某家门口时,被周某某、徐某某饲养的两条狗追赶,苏某仓皇间低头看了下脚底,导致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翻,小苏跌入路旁的水沟受伤。
经送医检查,小苏肋骨骨折,治疗期间用去医疗费3826.8元。后苏某因与周某某、许某某赔偿协商未果,将对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苏受伤与狗的追赶有无因果关系,根据日常经验,动物的行为存在一定不可预见性,尤其是犬类动物存在一定攻击性,一般人容易对狗产生恐惧心理,案涉两条狗一左一右持续追赶苏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达十秒之久,足以让苏甲某产生紧张、恐惧、害怕情绪。
虽然狗与小苏、苏某之间虽未产生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但苏某受到狗的惊吓,慌忙躲避之中导致车辆侧翻致使小苏倒地受伤,系狗的追赶这一外因与苏某避让行为共同作用的,可以认定狗的追赶与小苏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周某某、徐某某作为狗的饲养者与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狗的追赶虽然造成人紧张情绪,但并不必然导致苏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侧翻致小苏受伤的必然结果,苏某明知电动三轮车不能载人仍搭载小苏,应对小苏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小苏明知电动三轮车不能载人而坐在电动三轮车后厢,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也应对自身危险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法官综合小苏、苏某、徐某某、周某某在本案中责任大小,判令徐某某、周某某按比例对小苏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合当事人诉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某、周某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102元。
法官说法:
此案属于典型的“惊吓型”动物侵权,意指加害动物未与受害人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刺激受害人的精神并使其产生某种反应,进而造成损害。其特点在于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应激反应共同作用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惊吓型”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动物惊吓与受害人受损的原因力大小判断上,不仅要着眼于动物行为的本身,还要结合受害人当时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即要结合动物追赶行为在损害发生中起到的诱因行为、受害人自身过错以及是否存在他人反应过错等因素谨慎判断,以期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