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离职后起诉公司,认为其没有休4天年休假,公司应该折成工资支付。近日,绩溪县法院审结这起因员工未休年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4天年休假未休 员工起诉获1200元
2021年3月,刘某(化名)与一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2月2日,刘某下班后向公司邮寄离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向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刘某对仲裁内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电子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主动安排年休假的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假而视为放弃,即使劳动者未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法院认定2022年刘某应休未休年休假4天,据此,判令某电子公司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1200元。
淮南一男子离职后索赔12年未休年假工资
2022年,淮南中院也判决过类似案件,一男子离职后向原单位索赔1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共3万余元。
吴先生(化名)1981年入职淮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11月,汽车运输公司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他将汽车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至2020年11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8万余元。
淮南田家庵区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300%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的100%是正常的工资收入,另200%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惩罚性赔偿性质,并非劳动报酬,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规定。
另规定,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吴先生2020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其2008年至201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其2019年、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支付吴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5000余元。淮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休年休假工资 不少人未拿到过
员工未休年休假,公司要按未休天数为员工支付3倍工资。然而,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发现对于年休假的问题不少人有着不同的苦恼,表示未拿到过未休假工资。
“我们单位规定员工有年休假,但是平时请假要先请年休假,也就是病假事假都算在年休假里面。所以基本上年休假都会用完。”张女士称,公司实际上是压缩了年休假。
“我们单位可以休年休假,但是不休的也不会多发工资,公司是不阻拦也不鼓励年休。”李女士说道。
“我们单位规定有年休假,但是根本没办法休假,活太多,休假也是干活。”朱先生的烦恼是不少员工的普遍难题。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王海波律师称,2008年1月起施行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王海波称,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并不是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30天或者31天折算,而是法定的“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王海波表示,对于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应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主张,已发正常工资的,可以再索赔2倍工资,不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因此,职工在索赔未休年休假工资时,一般法院会支持近两年内的补偿诉请,而两年之前的已经过了时效。
“现在通过仲裁和起诉索要未休假工资的越来越多,说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也倒逼用人单位主动鼓励员工休年休假。”王海波称,归根结底需要劳动者有自己的权利意识,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闫昱企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