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式启动排污权交易改革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吴春华 分享到 2024-01-12 09:45:12

1月1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政策解读。该《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年起全省将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根据“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的总体要求,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级行政区在全省或者选取省内重点区域尝试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多部门于2023年9月28日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把“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落到实处,推动市场化配置环境要素。

《办法》规定,“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区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出(转)让、受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流转的行为”。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减少产能、转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富余的排污权均可进行转让、租赁交易。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在确保排放浓度达标且提前申请的情况下,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探索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通过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无形资产。需要提醒的是,制度规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办法》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区域限制,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时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的,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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